公共危險111年度交簡字第31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3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妮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偵字第29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湯妮莉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敘及累犯部分刪除,證據部分補充
「駕籍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湯妮莉(下稱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
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至聲請意旨雖認
本件被告之犯行構成累犯,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證
,惟未就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是參照最高
法院民國111年4月27日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
,本院尚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併予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騎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
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財產均生
重大危害,被告前曾有酒後駕車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對
於酒駕行為之危險性自無不知之理,竟率爾於酒後騎車上路
,第2次違犯本罪,其輕率之駕駛行為,足認其心存僥倖,
自有不當;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幸未肇事致生實害,
係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於市區道路上,測得之呼氣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0.28毫克,兼衡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
筆錄受詢問人欄),以及其前於106年間(即5年內),因公
共危險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尤彥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2958號
  被   告 湯妮莉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湯妮莉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
交簡字第399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1月14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11年10月9日22
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號飲用啤酒,明知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每公升達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意,在呼氣酒
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於同年月10日0時許,騎乘
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
於道路。嗣於同日凌晨0時30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0
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並於同日凌晨0時42分許施以
檢測,得知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後,始發
現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湯妮莉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酒精濃度呼氣測試
報告、財團法人台灣商品鑑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
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
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本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尤彥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