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1年度交簡字第213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2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榮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偵字第19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榮明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4行補充為「……情形
下,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21時30
分許,騎乘……」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榮明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至聲請意旨並未主張被告本件犯
行應論以累犯,遑論就構成累犯之事實、應加重其刑之事項
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參照最高法院民國111年4月27日110年
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亦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
相關之認定,併予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飲酒將顯著降低自
身之思考、判斷及控制能力,酒後貿然駕車因而極易肇致交
通事故,且其前已有不能安全駕駛致生公共危險犯行分別經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及經法院判刑確定、執行完畢之紀
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卻仍不知悛
改,執意於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9毫克之情形
下,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在市區道路,不僅漠視自身
安危、罔顧公眾安全甚劇,亦彰顯其藐視國家禁制法令之散
漫態度,所為實非可取;惟慮及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犯後
態度尚可,且本件幸未肇事致生實害,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
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2頁)等一
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
勞役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亦希冀被告歷經本件偵審程序及
刑之宣告,能確實理解、檢討自身行為之危險性,往後不再
執意酒後輕率上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羅水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維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1949號
  被   告 張榮明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榮明於民國111年6月29日20時許,在高雄市鳳山區經武路與
明興路口之阿玉羊肉攤飲用酒類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在吐氣酒
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
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1時35分許,行經高
雄市鳳山區文化路與文衡路口,因騎車未開大燈為警攔查,發
現其身有酒味,乃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並於同日21時
47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9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榮明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
諱,並有酒精濃度測試報告、高雄巿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
定合格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
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檢 察 官 羅 水 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