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城補字第25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補字第2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水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959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