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城簡附民字第13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城簡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楊式中
被 告 林威丞

洪名輝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城簡字第51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宋政達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珉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