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113年度補字第33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號
原 告 呂金琦
被 告 林元典
林義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此,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
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原告訴之
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林元典應將其所有坐落金門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及金門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原告,並將上開二筆土地上坐落之未登記之違章建物移轉交付予
原告,則本項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上開
標的之交易價值共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計算式:70萬+50
萬=120萬),應以此核定本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又訴之聲明第二
項請求被告林義順應給付原告40萬元及自112年2月15日起按月給
付利息1萬4,000元、遲延利息按月利率百分之3計算,及違約金
以每日1,200元計算至清償之日止,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
2項規定,原告請求之起訴前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已可得特
定者,應併算其價額,是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
所示之金額共為共計140萬6,433元(計算式:40萬+23萬8000+19
萬0033+57萬8400=140萬6433)。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0
萬6,433元【計算式:120萬+140萬6433=260萬6433】,本件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萬6,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附表:(日期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計息本金 (新臺幣) 起迄期間(至原告起訴前一日) 計算方式 期數或日數 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40萬元 112年2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0日 月息每月1萬4000元 19月 238000 2. 遲延利息 40萬元 112年2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0日 月息百分之3 19月 190033 3. 違約金 40萬元 112年2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0日 每日1200元 482日 578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