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38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38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葉榮盛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23,238元,及其中㈠2,224元自民國104年12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3,025元自1
0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