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09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0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佳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10,23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
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
年7月止,共積欠電信費10,239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等
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