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84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84號
債 權 人 陳俊鴻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孫雍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孫雍昇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籍
設高雄市鹽埕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
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