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24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3號
原 告 莊鎮戎
訴訟代理人 許維帆律師
李昱霆律師
被 告 蘇素絹
蘇呅呅
蘇小萍
陳陸金
江重國
共 同 黃丁風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李瑞碧
黃品聰
玉成不動產經紀仲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宜成
人
共 同 陳雅萍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 代理人 吳文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
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113年度訴字第243號
原 告 莊鎮戎
訴訟代理人 許維帆律師
李昱霆律師
被 告 蘇素絹
蘇呅呅
蘇小萍
陳陸金
江重國
共 同 黃丁風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李瑞碧
黃品聰
玉成不動產經紀仲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宜成
人
共 同 陳雅萍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 代理人 吳文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
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