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52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20號
原 告 歐玉女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建宏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