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50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偉威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萬1,61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