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49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93號
原 告 王帷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振聰、茂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