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16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8號
原 告 胡煜玄即胡以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孟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3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