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基簡字第31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3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藝儒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佳男 (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
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500元,應徵之第
二審裁判費為2,16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