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基簡字第26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266號
原 告 黃培安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被 告 王志銘


訴訟代理人 楊時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為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下稱海洋大學)生命科學暨生物
科技學系(下稱生科系)之副教授,被告為同系教授,兩造
間從未就海洋大學生科系博士生魏碧貞之研究及其他任何相
關事實有過任何討論。詎被告竟自民國112年10月30日起,
以非魏碧貞之學術指導關係人之身份,多次對原告提出不實
言語攻擊,涉及毀謗原告,造成原告人格、名譽受損:
 ⒈112年10月30日上午9點46分許,原告寄送標題為「院長學生
的知識產權使用情況可能存在問題」(原證1)電子郵件(
下稱系爭電子郵件)予海洋大學生命科學院院長丙○及生科
系系主任甲○○,同日下午2時左右,甲○○告知原告,其前往
與丙○洽談系爭電子郵件內容時,當時被告也在場,在討論
過程中,被告對丙○及甲○○提及:原告曾與學生涉及性別平
等教育法之性平案件,經丙○向原告詢問,原告才發現被告
以莫須有之系爭性平案件,誣指原告涉案。而原告於海洋大
學生科系擔任教職期間,未曾因系爭性平案件受任何申訴與
調查,被告在丙○、甲○○會談與被告無關之知識產權之使用
問題時,發表指摘原告涉及系爭性平案件之不實言論,毀謗
原告名譽。
 ⒉112年12月6日海洋大學生科系召開112學年度第1學期臨時系
務會議(下稱112年12月6日臨時系務會議),討論魏碧貞申
訴案件。該會議共11名教師及2位助教參加,於會議過程中
被告另指原告是因為沒有掛名於魏碧貞發表之學術報告中,
因此提出「院長學生的知識產權使用情況可能存在問題」一
事,並稱原告檢舉魏碧貞使用原告智識產權。原告反問被告
:有關我是因為沒有掛名於學術報告,因此提出「院長學生
的知識產權使用情況可能存在問題」一事之說法從何而來?
被告回稱是丙○所述,當下原告詢問丙○原告是否曾向丙○提
及要求掛名魏碧貞學術報告。丙○隨即斷然表示其從未聽原
告提過此事,此有錄音可證。原告從未檢舉魏碧貞使用原告
智識產權,然被告卻一再以多種不實之事,詆毀原告名譽。
 ⒊綜上,本件被告指原告涉及性平事件在先,嗣後又在112年12
月6日臨時系務會議提及原告是因為沒有掛名於博士生魏碧
貞之學術報告之指導教授,而提出「院長學生的知識產權使
用情況可能存在問題」並檢舉,影射原告道德操守不佳,並
誣指原告明明未對魏碧貞之學術研究有實質貢獻卻欲掛名,
有貪圖因列名發表著作有獲得如升等、輔助、調薪等不良觀
感等。惟原告身為知名公立大學副教授,所為研究並經國際
醫學期刊肯定,故學術地位、學術倫理等操守均獲相當肯定
,然被告傳述上開不實言論,甚至於112年12月6日臨時系務
會議上當著多達10位教授之面前公然指責原告不滿未掛名遂
檢舉等情,已侵害原告之名譽且情節重大。被告縱無故意,
至少亦有過失而構成侵權行為。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2項
、第195條第1項、第18條第2項之規定等,提起本件訴訟。
 ㈡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即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略以:
 ㈠被告已於存證信函向原告釐清性平案件及掛名爭議之始末,
被告在112年10月30日受證人丙○要求參與討論時,向證人丙
○、甲○○問及原告有無涉及性平案件,當時甲○○回稱:「指
的是陳○○同學的事情嗎」並表示並非性平案件,只是同學有
點欣賞老師,惟該事件雖未演變為性平案件,但仍有送至海
洋大學學務處諮商輔導組處理,被告在知悉上開案件並非性
平案件後,即未再進一步追問。被告係於112年10月30日參
與校園事務討論時,口頭向證人丙○、甲○○詢問原告有無涉
及性平案件,竟遭原告誇大曲解,原告自應就其主張負舉證
之責。
 ㈡掛名爭議部分,原告聲稱被告「影射原告道德操守不佳,並
誣指原告明明未對魏碧貞之學術研究有實質貢獻,卻欲掛名
,貪圖因列名發表著作有獲得如升等、輔助、調薪等利益」
云云,此顯出於原告之妄想或聽聞到誇大之詞。況被告於11
2年12月6日臨時系務會議亦僅表示請原告說明是否因未掛名
而感到不開心,被告當時並未陳稱原告向證人丙○要求掛名
,亦未陳稱掛名可獲取各種好處,原告稱被告之提問已造成
原告產生貪圖掛名獲得如研究認真、升等、輔助、調薪等不
良觀感云云,然被告未曾在112年12月6日臨時系務會議上有
此等發言內容。112年12月6日臨時系務會議時,被告若非透
過追問原告是否因未掛名感到不開心,如何替原告與魏碧貞
間之爭議尋求解決辦法,且被告當面提問意在請原告說明,
是為了釐清誤會找出癥結點,況且,若被告真要誹謗原告,
豈有必要當著原告面前提出,並給原告向在場所有人解釋之
機會。綜觀原告與魏碧貞間之爭議及原告提出之相關資料,
可知爭議源頭在於限制魏碧貞研究範圍廣涉無際之「資料保
密切結書」(原證9,下稱系爭切結書),而原告自擬系爭
切結書並刻意在博士資格審查會前寄發系爭電子郵件,指控
魏碧貞違反系爭切結書、知識產權使用有問題,進而引發魏
碧貞要求撤銷該切結書,後續更提出申訴,此等爭議實為原
告自召,被告確實無端捲入。且據聞魏碧貞申訴案件之評議
決定書,及有提及魏碧貞的論文所採用之技術,與原告研究
領域無涉,倘若評議決定書確有此認定,亦足彰顯前揭爭議
自始即係原告處理不當所致。被告為參與學校事務討論之人
,並無誹謗原告之動機及利益,實際上亦無原告憑空妄想、
斷章取義後誇大之誹謗內容。
 ㈢原告於提起本件訴訟後,另向魏碧貞提起另案訴訟(113年度
基簡調字第163號,下稱另案),而魏碧貞於另案中之民事
答辯狀已清楚說明掛名爭議之事實背景,且依蔡永祥與原告
之LINE對話紀錄,亦可證魏碧貞另案民事答辯狀所述內容。
蔡永祥LINE回覆原告之訊息提及:「…我有請她來接高壓處
理醬油漬蜆(醃蜆)研究,即延續今年碩士班畢業學生的研
究(高壓處理生鮮台灣蜆),此部分已有投稿中(有將黃老
師妳與碧貞列為共同作者…」等語。惟據蔡永祥表示,該論
文後來並未掛上原告姓名,故被告在向丙○、甲○○了解事情
原委時,間接得知此部分資訊(當時蔡永祥並未提供LINE截
圖給被告,僅在電話中略提到),被告才會認知原告似乎因
為未掛名而不開心,繼而在112年12月6日臨時系務會議直接
提問以釐清師生爭議之癥結所在。
㈣綜上所述,無論是魏碧貞之博士生獎學金計畫申請書或投稿F
ood Control期刊之論文內容,原告均無甚貢獻,然原告竟
利用重簽更換指導教授之過程,私下要求魏碧貞簽立不合理
之系爭切結書,並刻意在魏碧貞博士資格審查會前寄發系爭
電子郵件,質疑魏碧貞知識產權使用有問題,藉以影響魏碧
貞博士論文題目,而被告僅因偶然參與討論系爭電子郵件,
在討論過程中提出合理問題,卻遭原告誇大並聲稱損及名譽
,經被告以系爭存證信函說明後,原告仍執意提起本件訴訟

 ㈤聲明:
 ⒈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⒊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原告為海洋大學生科系副教授,被告為同系教授
,原告於112年10月30日9時46分許,發送電子郵件予海洋大
學生命科學院院長丙○及生科系系主任甲○○,標題為「院長
學生的知識產權使用情況可能存在問題」(即系爭電子郵件
)。嗣於同日14時許,被告、丙○、甲○○討論系爭電子郵件
內容;及112年12月6日海洋大學生科系召開臨時系務會議,
於112年12月6日臨時系務會議兩造、丙○、甲○○均有參與等
情,為被告所無爭執,並有原告提出之電子郵件列印資料可
稽(原證1),堪信為真。至於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10月30
日14時許向丙○、甲○○提及原告涉及性平案件,及於112年12
月6日臨時系務會議提及原告因為掛名於博士生魏碧貞之學
術論文而不開心,妨害原告之名譽等情,被告則以上開情詞
置辯。是本件應審酌:被告於112年10月30日14時許向丙○、
甲○○提及性平案件,及於112年12月6日臨時系務會議提及原
告未掛名魏碧貞論文之事,是否構成侵權行為。茲分述如下

㈠系爭電子郵件標題為「院長學生的知識產權使用情況可能存
在問題」,內容略以:「尊敬的院長及系主任您們好」、「
我寫這封信是因為在工作環境中,我注意到了一些可能與學
術倫理有關的問題,我感到有責任提醒我們共同遵守這些原
則。」「以下說明⒈魏同學於2023年以Comparison of high-
hydrostatic pressure and frozen treatments on raw fr
eshwater clam marinated in soy sauce:Impact on micro
biological and organoleptic qualities(中譯:高靜水
壓處理與冷凍處理對醬油生淡水蛤的比較:對微生物和感官
品質的影響)為題完成學術發表。其中院長擔任該生之指導
教授及該文之責任作者…。⒉0000-0000年,我是魏同學的時
任指導教授,學生以「高靜水壓技術處理文蛤後菌群及蛋白
質體變化與生物胺生成之關係探討」為題,向本校研發處申
請教育部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計畫構想書之word檔(附件一
)及PTT檔(附件二),均明確記錄我為指導教授,研發處
有正本資料可供備查。⒊2022年9月2~13日,魏同學提出更換
指導教授,並簽訂切結書以示:日後不得以乙○○實驗室討論
之任何概念作為延續研究,先前以乙○○為指導教授申請之計
畫書亦不得繼續使用(附件三)。⒋2022年9月13日業經系務
會議審議,日後不得以乙○○實驗室討論之任何概念作為延續
研究,先前以乙○○為指導教授申請之計畫書亦不得繼續使用
。且系上裁示:論文題目需與丙○教授研究領域相符(附件
四)。⒌比較2023年發表的文章及2022年計畫構想書,有高
度雷同性,顯以有違系務會議決議及切結書內容。然這一切
可能是學生未將狀況詳細告知院長,以致造成此次遺憾。」
、「這是一個關乎我們職業操守和組織聲譽的重要議題,我
希望能夠正視這個問題,以確保我們繼續維護最高的道德標
準。」、「乙○○敬上」等語。有系爭電子郵件列印資料可稽
(原證1),且為兩造所無爭執,堪信為真。
㈡關於原告所指被告提及性平事件,證人甲○○於本院證稱:「
(〈提示原證一〉是否記得112年10月30日原告有寫一份電子
郵件寄給你,標題是『院長學生的知識產權可能存在問題』?
)有」、「(這天下午你是否有跟被告及丙○院長討論信件
內容?)我收到這封信的時候,我有去院長的實驗室問院長
有無看到這封信,院長說還沒有看到,我說院長你先收信,
我半小時之後再來跟你討論,我半小時之後就去找院長,院
長在通電話,他向學生說主任來了,他就掛電話,我就跟院
長討論這件事情,討論到一半,被告就進院長的實驗室,院
長說被告將來可能是這位學生的指導老師,所以就坐下來一
起討論,討論過程中被告說原告有性平的案件,如果不是學
生後來改變說法才沒事,後來我問說是陳○○同學嗎,我跟他
說這件事情不是性平案件,是學生愛慕老師的樣子,當然還
有講其他的事情。」、「(你剛剛提到被告有說原告有性平
案件,你是否記得精確的講法?)就是我剛剛講的,原告有
性平的案件,如果不是學生後來改變說法才沒事。」、「(
你剛剛提到112年10月30日有跟院長及原告討論電子郵件,
被告有針對原告與陳同學有無具體的行為或互動?)沒有。
」、「(你有負責處理原告與陳同學的事件嗎?)發生這件
事情的時候,我是陳同學的導師,所以我知道來龍去脈。」
、「(你有無聽過原告提起他與陳同學接受校內諮商的事?
)我沒聽過原告跟我說過。」、「(討論信件的當天你有向
被告解釋那是同學愛慕老師等語,在你說明之後,被告有再
強調原告與陳同學之間有什麼樣的互動及行為?)沒有,他
就沒有再講話。」等語(本院113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第
2、3、5、6頁)。證人丙○證稱:「〈提示原證一〉是否記得1
12年10月30日原告有寫一份電子郵件寄給你,標題是『院長
學生的知識產權可能存在問題』?) 有。」、「(這天下
午你是否有跟被告及甲○○主任討論信件內容?)有。」、「
(討論的時候是否有提到性平案件的事情?)有。」、「(
請陳述內容及情況?)那天是000年00月00日下午,因為原
告的郵件是寄給我及甲○○主任,所以當天下午許主任找我討
論這個信件的內容,剛好被告也來找我,所以我們三個人有
對話,因為原告有問知識財產權的問題,被告以疑問的方式
問說原告是否有性平的事件,所以那天的對話是這樣子。」
、「(被告以疑問的方式問原告是否有性平的事件,接下來
有誰做如何的回應?)我記不太清楚。」、「(你是否記得
性平那句話精準的講法?)被告問說乙○○是不是有性平的案
件。」、「(所以你記得是疑問的方式?)對。」、「(在
討論信件時,被告有無提到原告與陳同學之間有無任何具體
的互動或行為?)沒有。」等語(本院同日言詞辯論筆錄第
9、10、12頁)。證人甲○○證稱被告提及「原告有性平的案
件,如果不是學生後來改變說法才沒事」;證人丙○則證稱
被告問及「乙○○是不是有性平的案件」,證述情節雖有不同
,惟仍足以證明被告於112年10月30日14時許,在與丙○、甲
○○討論系爭電子郵件時,提及原告涉及性平案件一事。惟查
,參以證人甲○○證稱:「…討論過程中被告說原告有性平的
案件,如果不是學生後來改變說法才沒事,後來我問說是陳
○○同學嗎,我跟他說這件事情不是性平案件,是學生愛慕老
師的樣子,當然還有講其他的事情。」、「(你有負責處理
原告與陳同學的事件嗎?)發生這件事情的時候,我是陳同
學的導師,所以我知道來龍去脈。」等語,可知原告確曾與
「陳同學」間有過與愛慕有關之某些事件,則被告並非毫無
根據憑空捏造事實而為指摘傳述,縱使用語並非精確,仍難
認原告係有侵害原告名譽之故意或過失。況證人甲○○係瞭解
該事件之始末之人,於原告陳述後隨即加以說明並非性平事
件,被告亦未進一步陳述;證人丙○則依其記憶而證稱原告
係以疑問句之方式詢問,且證人甲○○亦已當場說明如前述,
則被告關於原告涉及性平事件之陳述,實際上是否造成原告
名譽受損之結果,亦有疑義。綜上,原告主張被告此舉構成
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難以採認。
㈢關於原告所指被告提及論文掛名一事:
⒈證人甲○○於本院證稱:「(你是否記得112年12月6日臨時召
開系務會議?)有。」、「(當天有無提到剛剛提到的那封
電子郵件的事情?)我不確定。」、「(被告當天是否有在
會議上講說關於掛名學生魏碧貞學術報告的事情?)有提到
這件事情。」、「(情況與內容為何?)我們是請原告與丙
○發言,後來被告發言,因為被告不是指導老師,所以我也
沒有注意他在講什麼,後來原告忽然問被告說你聽誰說的,
被告就說是丙○老師說的,原告就問院長說他有沒有說,院
長說沒有,原告就問丙○院長說是否介意錄音,院長說可以
,所以原告再一次問院長他有沒有說,院長還是一樣說沒有
,後來我們就請院長及原告離席,他們是新舊指導老師,與
這件申訴有關係,他們陳述完我們就請他們離席。」、「(
你剛剛提到原告忽然問被告說你聽誰說的,這是在講什麼事
情?)他們有一些互相的對話,我不太清楚他們在講什麼。
」、「(你說你沒有特別去注意,你有無印象原告因為沒有
掛名才提院長學生知識財產權使用問題?)我沒有特別的印
象有沒有這句。」、「(112年12月6日當天為何要召開臨時
系務會議?)我們系被魏碧貞申訴。」、「(請你回憶當天
被告是否詢問原告有無因為沒有掛名而不開心?)他有講這
句話。」、「(請你回憶當天原告與院長問的內容,是否是
問院長說:院長我有沒有要求掛名?)是。 」等語(本院
同日言詞辯論筆錄第3、4、6、7頁)。證人丙○證稱:「(1
12年12月6日有召開臨時系務會議的事情,你是否記得?)
記得。」、「(召開這個會議的目的?)我想不起來,知道
就是臨時系務會議。」、「(你是否記得那次的會議原告、
被告與甲○○是否有參與?)有。」、「(你是否記得當天的
會議是否有講到掛名學術報告的事情?) 有。」、「(請
陳述內容及情況?)我當天是被告問原告你是否很想在論文
上掛名,我坐在被告的旁邊,所以原告就問我『我有表示想
在論文上掛名嗎』,我回答『沒有』。」、「(你剛剛提到被
告在112年12月6日有去問原告是否想在論文上掛名,你記得
被告確切的陳述用語嗎?)也是疑問句的方式,乙○○老師你
是否想在論文上掛名。」等語(本院同日言詞辯論筆錄第10
、11、13頁)。堪認被告於112年12月6日臨時系務會議,有
詢問原告是否因沒有掛名(學術論文)而感到不開心,或詢
問原告是否想在論文上掛名。
⒉海洋大學生科系博士生魏碧貞原指導教授為原告,嗣於000年
0月間更換指導教授,原告要求魏碧貞簽署「資料保密切結
書」,內載:「甲方(原告)同意乙方(被告)於2022.09.
05提出更換指導教授之要求,現切結下列事項:…⒉日後不得
以甲方實驗室討論之任何概念作為延伸研究。⒊先前以甲方
為指導教授,申請之獎學金、計劃書、推薦函等相關補助予
以撤銷,亦不得繼續使用。…」等語。有資料保密切結書影
本在卷可稽(原證9,即系爭切結書)。而魏碧貞於112年間
與丙○、訴外人蔡永祥等人共同投稿「Comparison of high-
hydrostatic pressure and frozen treatment on raw fre
shwater clam marinated in soy sauce:Impact on microb
iological and organoleptic qualities」之學術論文。嗣
於112年10月30日,原告寄發系爭電子郵件予丙○、甲○○,內
容表示魏碧貞所投稿上開論文與2022年計劃構想書有高度雷
同性,有違系爭切結書內容。又魏碧貞因不服海洋大學生科
系112年11月1日112學年度第1次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資格及
考試委員會資格審查委員會(下稱博審會)會議決議,請指
導老師確認論文題目並修正後通過,因認博審會在會議中針
對「學術倫理」與系爭切結書理由作決議,係因更換指導教
授時,與原告簽下不平等之「更換指導教授同意書」等相關
文件所致。系爭切結書中訂有日後不得以原告實驗室討論之
任何概念作為延續研究、先前以原告為指導教授申請之計劃
不得繼續使用,「更換指導教授同意書」由系主任自行註明
「論文題目需與丙○教授研究領域相符」等內容,嚴重影響
其權益為由,而於112年11月23日向海洋大學學生申訴評議
委員會提出申訴(下稱系爭申訴案),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函請生科系提出說明,系主任甲○○遂於112年12月6日召開臨
時系務會議討論魏碧貞之系爭申訴案。此亦有海洋大學學生
申訴案件評議決定書影本可稽(被證7-5)。再參以被告提
出由蔡永祥提供之蔡永祥與原告之LINE對話記錄,蔡永祥11
1年8月29日以:「…依去年的計劃,有交代她將博班該修的
課程修完,後續再進行實驗部分。因此我有規劃請她來接高
壓處理醬油漬蜆(醃蜆)研究,即延續今年碩士班畢業學生
的研究(高壓處理生鮮台灣蜆),此部分已有投稿中(有將
黃老師妳與碧貞列為共同作者)。…」(被證8)。被告並據
以辯稱:據蔡永祥表示,該論文後來並未掛上原告的姓名,
所以被告向丙○、蔡永祥瞭解事情原委,間接得知這部分資
訊(當時蔡永祥並未提供LINE截圖給被告,僅在電話中提到
),被告才會認知原告似乎因為未掛名而不開心等語(見民
事答辯㈣狀第4頁)。則由上述事件發生之經過可知,原告要
求魏碧貞簽署系爭切結書,嗣魏碧貞投稿上揭論文,原告於
112年10月30日寄發系爭電子郵件,於系爭電子郵件中,原
告既以魏碧貞上開論文與「2022年計畫構想書」有高度雷同
性而有違系爭切結書之內容,可知原告亦認為魏碧貞上開論
文與「以原告為指導教授之計劃構想書」雷同而有關。嗣博
審會決議魏碧貞需修正論文題目,魏碧貞則對博審會決議提
出系爭申訴案,海洋大學生科系為系爭申訴案而召開112年1
2月6日臨時系務會議。則被告於112年12月6日臨時系務會議
中,為瞭解原告寄發系爭電子郵件之真實想法,及為釐清原
告與魏碧貞爭議之癥結,並因得知先前關於論文本來要將原
告列為共同作者而後來未列名一事,為瞭解原告內心想法,
而向原告詢問是否因未掛名(學術論文)而感到不開心,或
詢問原告是否想在論文上掛名,且均係以詢問之方式為之,
實難認係屬侵害原告名譽之侵權行為。原告主張被告此舉構
成侵權行為,即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上揭112年10月30日、112年12月6
日之發言構成侵權行為,難以採認,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
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其餘調查證據之聲請亦
核無必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