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基小字第70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7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鎮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113年度基
小字第70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9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