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基小字第109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099號
原 告 張嘉禎
被 告 江富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2,09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