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基小調字第76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調字第768號
原 告 連文靖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建宇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被告甲○○(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甲○○全體
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
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
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原以甲○○為被告,嗣因本院依
職權查知甲○○已於起訴後死亡。本院無從特定被告甲○○之繼
承人與其等之住居所,亦無從命聲明承受訴訟或依職權裁定
命承受訴訟,致訴訟無法進行,顯與首揭規定不符,爰裁定
命原告於10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