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基原小字第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原小字第6號
原 告 胡紹威
被 告 郭恩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
第44號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
年度原附民字第64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