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07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梁富竤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捌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07月19日止累計49,685元未給付,其中43,58
0元為消費款;6,105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4073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3580元梁富竤(原名梁富弘)自民國113年07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