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06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6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林鴻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貳佰肆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93年07月1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
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
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4063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93051元林鴻文自民國113年0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62193元林鴻文自民國113年0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