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05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5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偉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捌仟參佰零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下同)111年3
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
利率8.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
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
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
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9,75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
約金未償付。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1年9月5日向債
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59%計算,債務人
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
權人借款70,18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2年5月22日向債
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03%計算,債務
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
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
權人借款85,19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2年7月20日向債
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03%計算,債務
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
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
債權人借款256,97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3年1月29日向債
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63%計算,債務人
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
權人借款96,18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4058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9753元陳偉平自民國113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8.03%002新臺幣70189元陳偉平自民國113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59%003新臺幣85192元陳偉平自民國113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0.03%004新臺幣256979元陳偉平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0.03%005新臺幣96189元陳偉平自民國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63%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9753元陳偉平暨自民國113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新臺幣70189元陳偉平暨自民國113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3新臺幣85192元陳偉平暨自民國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4新臺幣256979元陳偉平暨自民國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5新臺幣96189元陳偉平暨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