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92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李信葦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壹佰參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信葦於民國113年04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09日起至民國120年04月09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
月16日止累計261,138元未給付,其中250,000元為本金;9,
845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9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0000元 李信葦 自民國113年07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