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75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莊國俊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玖仟參佰柒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莊國俊於民國112年0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20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2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7月10日止累計36,950元未給付,其中35,661元為本金;
1,196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莊國俊於民國112年12月08日向債權
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2月08日起至民國119年
12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
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13年07月10日止累計68,749元未給付,其中67,051
元為本金;1,69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莊國俊於民國113年01月18
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18日起至
民國120年01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0日止累計59,902元未給付,其
中58,391元為本金;1,418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莊國俊於民國11
1年09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
05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0日止累計38,199元
未給付,其中37,213元為本金;98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債務人莊國俊於
民國111年12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
年12月06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15.1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0日止累計58,
562元未給付,其中56,586元為本金;1,883元為利息;93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六)債務人
莊國俊於民國111年0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
自民國111年02月18日起至民國118年02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0日
止累計166,896元未給付,其中159,494元為本金;7,009元
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
息。(七)債務人莊國俊於民國110年07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2
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7月02日起至民國117年07月02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13年07月10日止累計130,742元未給付,其中125,326元為
本金;5,023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7)所示之利息。(八)債務人莊國俊於民國110年07月19日
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7月19日起至民
國117年07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
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0日止累計69,372元未給付,其中6
6,768元為本金;2,51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8)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75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661元 莊國俊 自民國113年07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7051元 莊國俊 自民國113年07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58391元 莊國俊 自民國113年07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37213元 莊國俊 自民國113年07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56586元 莊國俊 自民國113年07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5%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159494元 莊國俊 自民國113年07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007 新臺幣125326元 莊國俊 自民國113年07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008 新臺幣66768元 莊國俊 自民國113年07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