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52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2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陳王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伍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王文於民國92年4月21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
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
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7976元。(二)依契約
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
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680元。(2)
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3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
新臺幣1797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三)帳務管
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一
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52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976元 陳王文 自民國113年6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