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48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82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劉宛豫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玖佰元及違約金新臺幣
伍仟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