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33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3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莊阿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即借款人莊阿泉於民國92年7月15日向聲請人申辦現
金卡額度新臺幣40,000元。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
、遲延利息等詳如申請書(證1)所載。債務人已違約積欠
聲請人本金新臺幣27,566元,自民國99年11月7日起至民國1
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
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依申
請書條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