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06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68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陳品臻
債 務 人 李泓賢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