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06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6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謝宗儒
債 務 人 劉諺錡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九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止,以每月
為一期收取新臺幣貳仟壹佰元之手續費,暨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