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113年度勞補字第3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0號
原 告 吉兒普拉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婉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嘉縈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2297號支付命令聲
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
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