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強制執行113年度勞執字第1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王玉婷

相 對 人 瑞崧健康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喬崧瑞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日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調解結果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王玉婷112年度年終
獎金新臺幣(下同)29,600元、113年3月工資35,250元、4月工
資11,733元、資遣費24,258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6日6,396元、
未投保勞健保與未提繳勞退金之損害賠償2,530元,合計109,767
元;勞方王玉婷同意資方分5期給付,資方應於113年5月10日給
付29,767元,次月10日起每月給付20,000元,至113年9月10日全
數給付完畢,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其中有關「次月
10日(即113年6月10日)起每月給付20,000元,至113年9月10日
全數給付完畢,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之內容(金額合
計80,000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前因工資、資遣費、退休金之給付爭議,經
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113年5月3日調解
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共新臺幣(下同)109,767元
(含112年度年終獎金29,600元、113年3月工資35,250元、4
月工資11,733元、資遣費24,258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6日6
,396元、未投保勞健保與未提繳勞退金之損害賠償2,530元
),並已與聲請人達成分期給付之合意,相對人應於113年5
月10日、113年6月10日、113年7月10日、113年8月10日、11
3年9月10日,各給付聲請人29,767元、20,000元、20,000元
、20,000元、20,000元,上開各筆金額倘有一期未付,視為
全部到期。詎相對人逾期迄未履行「113年6月10日給付20,0
00元」之調解內容(相對人僅於113年5月10日給付29,767元
),故依兩造約定,餘款80,000元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
請人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就餘款8
0,000元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前因工資、資遣費、退休金之給付爭議,經基隆市
政府社會處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113年5月3日調解成立,
雙方並已作成「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12年度年終獎金29,
600元、113年3月工資35,250元、4月工資11,733元、資遣費
24,258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6日6,396元、未投保勞健保與
未提繳勞退金之損害賠償2,530元,合計109,767元;聲請人
同意分5期給付,相對人應於113年5月10日給付29,767元,
次月10日起每月給付20,000元,至113年9月10日全數給付完
畢,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內容,詎相對人
逾期迄未履行「113年6月10日給付20,000元」之調解內容等
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
證,觀其調解內容,足認相對人於調解成立時,已同意於11
3年5月10日、113年6月10日、113年7月10日、113年8月10日
、113年9月10日,各給付聲請人29,767元、20,000元、20,0
00元、20,000元、20,000元,並同意上開各筆金額倘有一期
未付,即視為全部到期。從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逾期迄未
給付剩餘80,000元,乃依前揭調解結果提出本件聲請,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