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訴字第59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佩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長青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94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