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訴字第54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2號
原 告 賴映儒
被 告 許明朝

蔡佳宏
孫瑋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15分,
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茲因本件兩造法律關係尚有釐清必
要,故應再開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