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補字第75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52號
原 告 戴佑芯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文誠、許昌輝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8,7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108,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正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倘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