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112年度補字第73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33號
原 告 基隆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簡建輝



上列原告對被告沈臺隆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原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
,561元,扣除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萬4,06
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