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補字第72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25號
原 告 陳僅呈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詩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萬0,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