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補字第70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0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敏瑄
被 告 陸智豪

上列原告對被告陸智豪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萬6,83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