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補字第70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0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立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萬1,8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