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112年度補字第69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9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對被告林怡君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
,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51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