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補字第69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9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昱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
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26,29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626,2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
補正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倘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