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112年度補字第68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89號
再審原告 林承億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家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5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
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同
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萬9,549元【96萬5,165(第一審判決再審原告勝訴金額
)-67萬5,616元(第二審確定判決再審原告勝訴金額)=28萬9,5
49元(再審原告確定判決敗訴金額)】,應徵再審裁判費4,6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