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112年度補字第65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58號
再審原告 郭正元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蕭澤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8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
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同
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8萬2,748元【78萬5,027元(確定判決原上訴聲明金額)-2
,279元(確定判決廢棄改判金額)=78萬2,748元(再審原告確定
判決敗訴金額)】,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2,88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