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補字第65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51號
原 告 蔡詠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博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
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