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112年度補字第65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50號
原 告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浩恩間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浩恩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3,663元,應繳裁判
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720元。
2.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