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112年度補字第64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 告 陸照文

上列原告對被告郭力綺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
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5,3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
,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8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