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112年度補字第64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48號
原 告 鄭瑞和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昱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昱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