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112年度補字第64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43號
原 告 玲郁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勉倉、瑞芳礦工醫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2萬7,8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