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補字第63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35號
原 告 魏明泉

訴訟代理人 蔡季展
魏佑龍
被 告 賴陳冷
訴訟代理人 賴慈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528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