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補字第62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2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盧奕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芳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4,14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