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海商字第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海商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昭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HELMS GEOMARINE PTE LTD 、Lim Beng K
uan因本院民國112年度海商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112年9月6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則係
新臺幣(下同)26,120,500元(參看本院112年度補字第271號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2,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
費362,916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姚安儒